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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养护巡查制度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07-12 15:03:22 来源:园林设计施工 字号:T|T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相关的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高水平发展的实施建议》(豫政办〔2021〕28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四好农村路”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步伐,健全我省农村公路管理制度体系,依托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科学、规范、精准、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机制,根据部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河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巡查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升信息化管理上的水准,促进农村公路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高水平发展的实施建议》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路网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的原则,通过“河南省普通公路和水路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全方面实行信息化管理和监管。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具体承担拟订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资金补助切块计划的技术工作,指导检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资金使用、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工作。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质量监督部门的建设,对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监督。

  第九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工作,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县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质量监督部门的建设,对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与建设项目适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鼓励选择专业化机构履行项目业主职责。

  第十一条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升建设质量。

  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利用旧路资源等废旧材料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与国道、省道、城市道路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县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单位理应当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同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同建设规划一并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定期调整。项目库调整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养护能力等因素,编制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筹措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地方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省辖市应制定政策标准对农村公路建设予以补助。支持利用资金整合、资源开发、金融支持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受益村民采用一事一议、以工代赈、捐助捐款等方式参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农村公路建设国省补助资金应全部用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等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采用工程计量支付制度,项目业主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第十九条项目业主按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编制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

  第二十条市县两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出台相应的管理考核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平台”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要做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基础数据采集工作,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将数据录入“平台”。

  第二十二条省辖市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县(市、区)的信息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并对信息进行审核汇总。

  第二十三条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对“平台”的基础数据来进行检查审核,对信息上报不及时、瞒报漏报信息的单位进行通报。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路技术等级,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设计应当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

  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以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观景台、驿站等服务设施。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绿化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九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项目造价进行评审时,应根据市场运行规律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技术难度低的路基和附属设施。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实施,不得随意变更施工图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单位同意后按程序进行变更。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建设施工应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大对施工扬尘防治人力、财力和机械设备的投入,明确扬尘防治责任和要求,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扬尘防治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十四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通过“平台”实行月报告制度。项目开工后县级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前期工作进展信息录入系统,每月底通过“平台”上报工程进度、资金拨付、项目施工图片等情况。省辖市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每月对本辖区的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汇总。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要严格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法规规定,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鼓励聘请技术专家或者动员沿线有责任心的老党员、退休干部等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三十六条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向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监督,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向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质量监督。

  第三十七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加强现场管理,建立或委托一个具备相应资质且具有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强化实体质量的检测。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实行缺陷责任期制度。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2至3年,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保修期限在1至2年,具体期限由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自项目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鼓励推行标准化施工,对混凝土拌和、构件预制、钢筋加工等推行工厂化管理,提高建设质量。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交工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工程验收的质量检测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独立完成。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施工等资料,应按照档案验收的相关规定办理。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在“平台”中上传交(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实施后图片资料。

  第四十五条省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全部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对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采取随机抽取建设项目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检查情况对社会公开。

  第四十六条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通过“平台”系统及手机APP等信息化手段、设备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其落实整改。

  第四十七条省交通运输厅采取随机抽取建设项目的方式以互检、巡检等形式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对社会公开。对抽检及“平台”管理情况差的市县,核减下年度建设补助资金。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增强管理效能,实现养护工程实施里程每年占农村公路总里程的比例不低于5%,促进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断提升,推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根据《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网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含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养护切块补助资金及市县两级自筹资金实施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按省交通运输厅要求承担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拟订省级养护补助资金切块计划、养护工程指导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资金考核、养护工程信息化管理等,推动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排具体负责养护工程的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考核、工程质量督导、信息化工作等,指导推进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技术水平不断进步。

  第七条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检查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工程质量鉴定及竣(交)工验收。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养护工程管理遵循“科学决策、智慧管理、优质高效、精准实施”的原则,通过“河南省普通公路和水路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和监管,增强养护工程管理效能,提升养护工程精益化管理水平。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科学安排、统筹规划”的原则。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各市县要充分做好路况评定调查工作,根据评定调查情况,科学编制养护工程计划,做到计划决策科学、上报准确、安排及时。

  第十条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每年定期更新,实施动态调整。各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根据年度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项目库,科学编制年度养护工程项目计划。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下达正式计划,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农村公路管理部门通过“平台”向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下达的养护工程项目计划录入“平台”中,并上传项目实施前图片等资料。

  第十二条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进度执行情况通过“平台”实行月报告制度。计划项目开工后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前期工作进展信息录入系统,每月底通过平台上报工程进度、资金拨付、项目施工图片等情况。各省辖市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每月对本辖区的养护工程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汇总。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专款专用、强化考核”的原则。

  第十五条省级养护切块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县燃油税返还资金(原托摩费)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用招标、采购等方式择优选取专业化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工程实施。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作为养护工程项目业主,应成立相应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施工,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内容实施,不得随意改变计划下达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单位同意后按程序进行变更。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当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认真落实“政府监督、行业监管、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方责任,加强现场管理,全面提升养护工程质量。

  第二十条项目在开工前向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监督,质量监督单位应针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特点,抽查工程质量,通报抽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加大对施工扬尘防治人力、财力和机械设备的投入,明确扬尘防治责任和要求,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扬尘防治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必要时安排专人疏导交通,并做好便道、便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完工后,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组织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由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竣(交)工验收。竣(交)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可以多个项目合并验收。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项目在交工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等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六条养护项目在竣(交)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在“平台”中上传竣(交)工验收报告及项目实施后图片资料等。

  第二十七条积极推动全省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信息化管理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重塑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业务流程,各市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平台”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要做好“平台”信息化基础数据采集工作,保证数据及时准确录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上传至平台。各省辖市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县(市、区)农村公路部门的信息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并对信息进行审核汇总。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对“平台”的基础数据进行全方位检查审核,对信息上报不及时、漏报信息的单位做通报。

  第二十九条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通过“平台”及手机APP等信息化手段、设备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应用信息化手段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其整改落实。

  第三十条济源示范区、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开展日常质量巡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十一条各省辖市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在养护工程项目开工后要对辖区内项目按比例进行抽查;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对进度、质量、安全、资金拨付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项目完工后要对辖区内全部项目的质量、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三十二条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通过“平台”对全省养护工程项目实施监管考核,并每年进行一次实地抽检。对实地抽检及“平台”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情况差的市县,核减下年度省级养护切块补助资金规模,对实地抽检及“平台”养护工程项目管理情况好的市县,加大下年度省级养护切块补助资金规模。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与信息化融合发展,准确掌握公路路况信息,及时发现并处理农村公路及其沿线设施损坏情况,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保障农村公路安全通畅,根据《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关于加快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村公路真实的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网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河南省普通公路和水路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建立的省、市、县三级共同使用的平台。通过“平台”养护巡查模块,实现日常养护巡查信息化、规范化,及时掌握农村公路通行、路况信息、巡查人员上岗、问题处置等情况。

  第四条日常巡查是为了及时发现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各类病害和安全隐患、侵害路产路权行为、路域环境问题等,开展的日常检查工作。

  1.路基:路基是否出现沉陷、裂缝、滑移等;路肩是否存在缺损、杂物、高草等;边坡是否存在冲刷、松动、剥落和坍塌等;排水设施是否淤塞、排水是否通畅等;防护及支挡结构物有无裂缝、变形、损坏,泄水孔是否堵塞。

  2.路面:路面有无病害、损坏程度,是否有污染物、杂物、积水、积雪、有碍通行安全的障碍物等。

  3.桥隧涵:桥面是否破损、是否整洁,桥梁栏杆、人行道等设施是否完好,泄水孔及伸缩缝是否完好,桥下过水是否通畅。隧道洞内路面是否清洁,洞口砌体、圬工是否出现脱落、松动或破损,洞内标志是否清晰、完好,通风、照明和反光设施是否正常使用,排水是否通畅。涵洞是否淤塞、圬工有无开裂,翼墙是否完整,台帽有无破损等。

  4.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护栏、隔离栅、隔离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是否存在遮挡、污染、松动、损坏、缺失等。

  5.公路绿化:公路树木栽植是否满足行车安全的要求,绿化植物有无缺失、枯死现象,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内和遮挡交通标志。

  6.其他:是否存在各种非法占用、穿(跨)越公路和损坏路产、侵犯路权的行为;是否存在违章建(构)筑物、非公路标志等现象;路域环境脏、乱、差等现象;有无突发的灾情、险情等影响通行安全的事件。

  第六条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及所属的中心养护站应建立巡查队伍,制定具体巡查制度及职责,对县道及重要的农村公路开展日常巡查工作。乡镇管养站在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指导下,由乡镇管养站制定乡村道具体巡查制度及职责,会同辖区内村级养护组织建立巡查队伍,保障巡查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巡查频率:县道每周全部巡查不少于一遍,乡道每月全部巡查不少于一遍,村道每两个月全部巡查不少于一遍。雨季、汛期、冬季应加大日常巡查频率,若出现突发的险情、灾情应立即上报。

  第八条农村公路日常巡查工作应通过“平台”及终端设备开展。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为巡查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手持终端设备。巡查人员通过手持终端设备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在“平台”打卡签到,并填报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应立即落实整改,不能立即处理的通过“平台”上报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

  第九条济源示范区、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对上报到“平台”的事件,按照职责分工推送给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并将处理措施及意见、整改情况(图片)录入“平台”。针对路产路权、路域环境和突发事件等涉及多部门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推送县级路长办公室和乡级路长办公室,由路长办公室商讨处理措施意见。

  第十条巡查人员对巡查中发现的灾情、险情等影响通行安全的突发性事件,应立即通知主管领导、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限行或断行等安全措施,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立即对突发性事件进行处置,并上报当地政府。

  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应当按照巡查的要求、巡查内容、巡查频率认真开展巡查工作。巡查人员应强化自身安全保护意识,按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迅速完成检查或测量作业。

  第十二条济源示范区、各县(市、区)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制定巡查制度、考勤制度、平台管理制度、巡查问题处理制度等,并定期对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做总结通报。

  第十三条各省辖市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对各县(市、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工作及“平台”日常管理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通报至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全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每年定期通过“平台”信息系统和暗访方式对全省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做检查;并将督查结果通报至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直管县(市)农村公路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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