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黑龙江省园林绿化新规:300米见绿500米见园 新建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30%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逐步加强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提高园林绿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现就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通知如下: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依据,各地要按照城市总体设计修编的边界,超前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范围,确保达到各项绿化指标国家要求。各市(地)、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主动与规划等有关部门沟通,加大工作力度,抓紧时间向当地政府提请组织编制(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市(地)要在2019年上半年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县(市)要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专业规划设计单位做编制,依规定程序报当地政府批准。批准后的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并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落实。
(一)加强公园绿地建设。要依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规定,按照“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公园绿地,因地制宜建设游园和街旁绿地,增加社区公园,拓展休闲、娱乐和健身空间。要大力倡导文化建园,加大对地域、历史、文化、民族元素的挖掘,提高公园文化品位和内涵,打造精品公园。要重点加强游园和街头绿地建设,提高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提升公园绿地的可达性,让群众更多得到城市绿化建设带来的实惠。
(二)加强居住区、街区和单位绿地建设。要按照新建居住区和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低于30%、老旧居住区附属绿地面积不低于25%的要求,加强对新建居住区绿地指标和质量的审核,未达到绿化指标的小区,不得通过验收。对老旧居住区绿化进行提升改造,做到工程建设与绿地建设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对确有困难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绿化补偿建设,实行易地建绿。要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城市老旧小区改造、街路提档升级工作,通过“拆违还绿”、“拆迁建绿”、“定点增绿”、“见缝插绿”等方式,加大城市中的各种小型绿地、小公园、街心花园、社区小型运动场所等口袋公园规划建设力度。积极开展花园式单位(小区)创建活动,提升单位、居住小区绿地建设管理水平。
(三)加强城市道路绿化建设。要加强城市道路绿化隔离带、道路分车带和行道树的绿化建设,增加乔木种植比例,新建、改建道路绿化要达到规定的相关标准。对两车道以上的有条件道路,要进行绿化升级改造,转变传统的“一条马路两行树,中间隔着铁栅栏”道路绿化模式,要最好能够降低道路非绿化隔离带,根据道路宽度、地形、通行程度,设计中央或两侧的绿化分车带,提升安全、景观、消音功能,增加道路绿量。高标准做好城市出入口、车站、广场、重要节点及城市主要道路、铁路沿线等重点区域和重要地段的绿化。加大林荫道路建设力度,为步行及非机动车使用者提供健康、安全、舒适的出行空间,达到“有路就见树、有树街不秃”的效果。
(四)积极拓展绿化空间。在相对有限的城市用地中,要充分挖掘潜力,利用现有土地营造生态、景观综合效益最佳的绿地空间,尽可能提高城市绿量。要加强城市中心区、商业地带、老城区等绿化薄弱地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积极地推进城郊片林和楔形绿地建设,对城市边角地、地、弃置地全部实施绿化。结合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开展墙体、阳台、桥体等立体空间绿化。
(五)建设海绵型城市绿地。在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中,要研究推广城市园林绿化海绵建设技术,因地制宜建设湿地公园、雨水花园、植草沟和下凹式绿地,提高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能力,增强城市绿地系统调蓄净化、涵养水源的功能。绿地铺装地面要使用透水透气的环保型材料,减少硬质铺装使用比例。坚持适地适树,优先用本地苗圃培育的乡土植物种苗,营建乔灌草合理搭配的生态植物群落,充分的利用自然坡地、林地、河岸营造城市绿地,减少人工干预,防止过多建设大草坪、大广场,严控“大树进城”行为。
(一)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要求,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督管理体制,做好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积极推行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监管相分离的市场化运行机制,逐步放开园林绿化建设、养护市场,优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改革,提高管理养护效率和水平。
(二)规范公园建设管理。严格把好公园方案设计审查论证关,公园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突出自然生态、突出功能完善、突出历史人文,新建公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做建设,配套完善建(构)筑物等公共基础设施设备,提升公园综合功能。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公园配套服务项目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建城〔2016〕36号)中有关要求,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不得因经营而改变或破坏公园内建(构)筑物原有风貌和格局。严禁在公园内设立私人会所,确保公园的公共服务属性。主管部门要落实公园日常管理责任,提升公园管理上的水准,加强节假日等人员密集时段安全管理。
(三)加强园林绿化保护工作。禁止随意侵占公园绿地,对侵占公园绿地进行商业开发的,要限期整改,并恢复用地的公园绿地性质。对公园绿地内不符合规划、未经批准且与公共服务、公园管理功能无关的经营性场所,要坚决予以清退。在城市建设中,要加强原有园林绿化成果的保护,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园林树木。道路改造时要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杜绝盲目更换树种、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对由于人为行为造成破坏,并致树木死亡的单位及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责成其及时补种,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所需费用。要对全省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普查、鉴定、信息建档和挂牌保护,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落实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确保将所有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纳入管理范畴。加大对古树名木及树龄大于50年树木的保护力度,严禁随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四)加强专业化和精细化管护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和养护定额标准,加快培养养护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加大养护资产金额的投入,要坚决纠正“重建轻管,只建不管”的现象和绿地建成后无管养资金、无人员管护问题。加强苗木栽植及养护,采取及时浇灌、修剪、施肥和保护等措施,提高绿植成活率。实施日常养护作业制度,注重做好行道树、草坪管理,实现城市绿化管养精细化、常态化、长效化。要注重加强树木和绿地病虫害风险防控工作,做到及时有效地发现、及时防治。
(五)加强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工作。各地要格外的重视园林城市(县城)创建活动,以创促建,创建结合。加大国家和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力度,认真做好创建和申报工作。我省已被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的7个城市要按照新的国家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尽快补齐“短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