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管理办法》的出台,对加强园林绿化工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品质,改善人居生活环境具备极其重大的意义。
为落实城乡建设高水平发展的要求,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切实推进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住建局从2019年下半年起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组织起草了《管理办法》(草稿)。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各相关直属单位征求意见,举办立法听证会,举办立法调研会,进行专家论证等一系列程序,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管理办法》讨论稿,于2021年12月24日收到了司法局的审核意见,认为制定主体合法,制定程序符合相关规定。2022年3月3日上午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印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第一条),管理范围(第二条、第四条),明确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明确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并提供法律依据(第六条)。
第二章质量安全责任。为保证管理办法的应用能够落到实处,本办法明确了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包括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对工程项目合法进行招标或发包,按规定报监及组织竣工验收(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理应当合法承包工程,按规定设计图纸,参与事故分析及竣工验收(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合法承包、分包工程,按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及时对发生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合法承包工程,按规定对工程实施监理,参与竣工验收(第十条);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第十一条)。
第三章质量安全监督和检查。明确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主要履行的职责(第十二条);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第十三条)及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质量、安全等问题,应当作如何处理(第十四条)。
第四章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程序。明确了在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监登记手续(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施工过程中,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定位监督和不定期抽查(第十七条);施工结束后,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对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的验收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及执行验收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且建设单位理应当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