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 无锡古运河(东门段)滨水空间更新示范段项目锡行审投备[2023]30号
国有资金:0.0%、其他国有:100.0%、私有资金: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境外私人投资:0.0%
北至人民东路北匝道,东至长绛路和兴源路,南至槐古大桥和人民东路南匝道,西至古运河
本工程总用地面积28897.06㎡,绿地面积:10677.5㎡,建筑面积:383.07㎡,园路及铺地场地用地面积:17700.99㎡,其他用地(现状桥梁楼梯、箱柜)面积:135.5㎡。更新内容有:绿化景观提升、滨水空间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与提升、模块化构筑物、交通组织优化、桥下空间更新、建筑立面改造、管线迁改、风雨连廊等。
设计开工日期:2023年09月30日 08:00,施工开工日期:2023年10月05日 08:00,
(1)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的牵头人由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由联合体牵头人的在职员工;(2)所有联合体成员应共同签署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并且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3)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其联合体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再与其他单位组建新的联合体申请人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理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5)联合体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6)联合体组成单位数量不超过2家;(7)投标担保由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缴纳;(8)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单位下载招标文件的方式:联合体单位在填写投标信息时,牵头人挑选到本标段信息后,再插上成员单位CA锁读取,并选择添加成员单位(报名页面会显示成员公司名称),再下载招标文件,否则在投标、中标阶段(中标结果备案(中标通知书)、书面报告、合同签订)无法显示成员单位名称。
设计品质衡量准则:各阶段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要求,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的深度,报有关部门审批,经发包人书面认可且最终通过有关部门批准和施工图审查合格。(2)实施工程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3)物资采购品质衡量准则:工程所有物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采购质量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合格率达到100%。(4)绿化养护品质衡量准则达到《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及等级标准(设施维护和植物养护)》标准一级,养护期一年。
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EPC),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各专业深化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竣工图编制,施工全过程的施工指导及技术咨询、现场服务、设计变更及项目验收等相关设计配合服务、工程项目施工、设备购置及专项采购并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移交、备案等有关的资料的办理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
投标人企业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具备在其合法营业范围内履行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3)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A、B项资质:(A)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B)施工资质要求: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拥有相对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和要求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者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方面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且一定要满足下列条件:
(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承担设计任务的成员满足):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承担施工任务的成员满足):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拥有相对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年财务会计报表(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要求的年份,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3、□企业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投标人近三年(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价金额≥1800万元的景观绿化工程的工程总承包(EPC)业绩。单项合同价金额以合同上所注为准;业绩有效期以完工验收时间至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
近三年以来企业承担过单项工程建设价格金额≥1800万元的景观绿化工程的设计业绩。单项工程建设价格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或设计合同上所注为准,如上述资料均未注明单项工程建设价格金额,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资料原件的扫描件;业绩有效期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设计合同,两者缺一不可。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
投标人近三年(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价金额≥1800万元的景观绿化工程的施工业绩。单项合同价金额以合同上所注为准;业绩有效期以完工验收时间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工程总承包业绩,设计业绩,施工业绩
(A)近三年(含)来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价金额≥1800万元的景观绿化工程的工程总承包(EPC)业绩。单项合同价金额以合同上所注为准;业绩有效期以完工验收时间至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
(B)近三年(含)来以设计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单项工程建设价格金额≥1800万元的景观绿化工程的设计业绩。单项工程建设价格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或设计合同上所注为准,如上述资料均未注明单项工程建设价格金额,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资料原件的扫描件;业绩有效期以设计合同签订时间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设计合同,两者缺一不可。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
近三年(含)来以施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价金额≥1800万元的景观绿化工程的施工业绩。单项合同价金额以合同上所注为准;业绩有效期以完工验收时间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实施工程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诚信库信息V7.0为准。
6、项目管理机构:由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予以明确。
7、其他要求:(1)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均一定要具有园林绿化有关专业高级(含)以上职称(若职称证书不显示专业,则以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或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上所注专业为准),园林绿化有关专业:指与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相关的专业,包括园林(含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等)、园艺、城市规划、景观、植物(含植保、森保等)、林学、林业、风景旅游、环境艺术等专业。(2)工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均一定要满足:1)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2)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上任职。(3)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均不得有在建工程。(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仅可兼任其中一个,且需满足其资格要求);(5)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不能为同一人,否则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自2021年08月18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2022年08月18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自2023年05月18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通报批评的;
自1900年01月01日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