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实现我市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提升单位庭院和居住小区绿化档次,增绿量、建精品,全面加快单位庭院和居住小区绿化建设步伐,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枣庄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现就逐步加强我市单位庭院和社区绿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我市单位庭院和居住小区绿化标准,严格执行国家住建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单位附属绿地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公司、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符合《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鲁政办〔2005〕27号)的工业项目,其余产生有害化学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设置宽度不小于30-50米的防护林带;新建居住区、学校、医院、休疗养院、宾馆,机关团体、部队、公共文化场所绿地率不低于35%;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上述指标可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辖区庭院和居住小区绿化第一负责人,对整个绿化管理工作负总责;社区及小区负责人为社区庭院和居住小区绿化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具体负责本社区内庭院和居住小区绿化日常管理、调查摸底、任务分解,组织落实和检查督促等。属于单位庭院绿化的,单位法人是直接责任人,属于在建居住小区的,开发单位是直接责任人;责任人要确保按时完成绿化并达标。
(一)保障机制。庭院、居住小区绿化所需资金,凡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由改造资金中列支;属开发项目的,由研发企业负责落实;其他由辖区街道负责筹集。单位庭院绿化所需资金由责任单位自行解决,属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服务机制。市综合行政执法、园林管理部门及相关的单位要充分的发挥技术优势,抽调精干人员,做好技术指导,跟踪服务,切实为单位庭院、居住小区绿化搞好服务。
(三)奖励惩罚机制。落实“以奖代补”制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社会绿化先进单位(居住小区)、社会绿化达标单位(小区)、社会绿化先进组织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奖励。对绿化任务未完成或完成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违反绿地规划,侵占绿化用地等行为一律拆除,还绿于民;对绿化不达标的单位、居住小区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与和谐社区、优秀社区、文明单位和明星企业等评选活动。
(四)督查机制。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对单位庭院和居民小区绿化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定期通报绿化进展情况,并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做庭院和居住小区绿化建设情况综合检查,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落实奖励惩罚机制的依据。
(五)舆论机制。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努力配合,开设专栏,跟踪报道,大力宣传倡导全民爱绿、植绿、护绿的浓厚氛围,积极地推进单位庭院和居民小区绿化管理活动的稳妥有序开展。
每年秋季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组织对单位庭院和居民小区绿化进行拉网式排查,列出庭院和小区名称,位置、总面积、绿化面积、绿化任务及要求、完成时限和具体责任人,并汇总上报市政府。市综合行政执法、财政等部门,要组织好对单位庭院和居住小区绿化工作现场的验收,评定等级并落实好“以奖代补”政策。
2.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符合《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的工业项目,其余产生有害化学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设置宽度不小于30-50米的防护林带。
4.学校、机关团体、部队、公共文化场所、医院、休疗养院、宾馆绿地率不低于35%。
5.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上述指标可相应降低五个百分点,具体为2000年以前(含2000年)建设完成的居住小区,属于棚户区改造范畴,2001年以后建设完成的居住小区属于新建范畴。
2.按适地适树、因地制宜的原则,多栽乔灌木。常绿与落叶乔木搭配合理,数量能做到3:7的要求,乔木符合高干、大冠、品种多样的特点,花灌木数量大,能够形成色块。
3.绿地内平均每5平方米范围内至少有一株胸径不低于5厘米的乔木或冠幅不低于1.2米的花灌木。
2.主园路(宽度3米以上)行道树胸径不低于8厘米,定干不低于3.5米,行道树间距不大于5米。
3.次园路(宽度2米以下)行道树胸径不低于6厘米,定干不低于3米,行道树间距不大于4米。
结合单位和小区特点,积极开展破墙建绿以及屋顶、墙面、阳台等立体绿化,凡是能够适合攀援植物生长的墙基,都要种植爬山虎、凌霄等攀援植物。
1.单位(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领导重视绿化工作,建立健全绿化美化各项规章制度、绿化档案和管理办法,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专(兼)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满分10分,无相应管理机构、无专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扣3分,无管理制度、绿化档案和管理办法的扣3分,领导不重视的酌情扣2-3分。)
2.庭院(小区)绿地率符合《滕州市单位庭院居住小区绿化标准》,绿化面积为可绿化面积的95%以上。(满分2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直到扣完20分为止。)
3.庭院(小区)绿化规划布局科学合理,按照适地适树、因地制宜的原则实施绿化。常绿与落叶植物搭配合理,数量比例达到3:7要求,树干符合干高、冠大、品种多样化的特点,花灌木品种多样化、花大、色艳、花期错落有致、数量多。乔灌木栽植达到人在城中,城在林中的良好生态效果。绿地内平均每5平方米范围内至少有一颗胸径不低于5厘米的乔木或冠幅不小于1.2米的花灌木。(满分20分,规划不合理的,依据情况扣2-5分,树种搭配不合理的,扣1-3分,数量不达标的按完成百分数得相应分数)
4.主园路(宽度2米以上)行道树胸径不低于8厘米,定干不小于3.5米,行道树间距不大于5米;次园路(宽度2米以下),行道树胸径不低于6厘米,定干不小于3米,行道树间距不大于4米。(满分10分,规格不达标的,酌情扣1-2分,数量不达标的按完成百分数得相应分数)
5.结合单位和小区特点,积极开展破墙建绿、屋顶和院墙等立体绿化,效果明显。(满分10分,按规定数量质量完成的得满分,未完成的,按完成百分数得相应分数)
6.绿化管理养护及时,园容整洁,花草树木生长繁茂,无明显病虫害危害症状,景观和绿荫效果俱佳,环境效果非常明显。整体绿化养护质量达到省一级标准。(满分20分,管理到位得满分,疏于管理苗木生长不旺盛的酌情扣1-5分,病虫害危害症状明显的,扣5分,不管理的,导致绿化荒芜的,不得分)
7.积极做出响应市政府号召,参加义务植树活动,配合园林绿化管理职能部门建立并及时修正庭院绿化档案。(满分10分,不能积极响应市政府号召,不能配合园林绿化职能部门工作的,酌情扣1-5分)
8.加(扣)分。有古树名木单位,对古树名木保护的方法得力,养护管理到位的加5分;对古树名木保护不力,导致死亡的,扣20分,导致树势明显衰弱的酌情扣1-5分,私自迁移或买卖古树的,按《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1.组织领导。由市政府组织,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相关的单位参加,组成检查考评小组。
2.具体检查办法。原则上每季度综合检查一次,3-4月份绿化高峰每月对绿化进度和完成情况做专项检查一次。
3.评比结果。每次检查结果下发通报,以4次综合检查和2次专项检查得分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年终评比结果。
年终评选得分总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享有社会绿化先进单位(小区)评选权利;年终评比结果总得分75-89分(含89分)的只能评为社会绿化达标单位(小区),不享有社会绿化先进单位(小区)评选权利;年终评比结果总得分75分(不含75分)以下,为社会绿化不达标单位(小区),不享有社会绿化先进单位(小区)评选资格。
市政府设立20万的绿化考核基金对本年度绿化先进单位、居住小区等进行奖励。社会绿化先进单位(小区)按年终评比结果前10名评为一等奖各奖励1万元,11-30名评为二等奖,各奖励五千元。
社会绿化先进组织单位和个人分别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证书,给予奖励。对绿化不达标的单位、小区,除通报批评外,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与和谐小区、优秀社区、文明单位和明星企业等评优评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