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有关信息及外部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会产生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或有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知情人员或关联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以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官方网站、企业内部刊物、投资者调研活动、业绩座谈会等方式。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对于无明确法律和法规依据的报送要求,公司应当拒绝。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有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会签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有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二),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三),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存档,原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备查。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有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八条 如公司外部单位或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告。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如公司外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如相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的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包括公司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或经济处罚的,企业能要求其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如相关单位或人员利用其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