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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城市美化法令
更新时间:2024-02-28 22:19:21 来源:新闻中心 字号:T|T

  2022年10月31日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的《嘉兴市城市美化法令》,现已2022年11月24 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赞同,现予发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0月31日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2022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赞同)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美化,改进人居环境,依据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本市城市、镇开发边界内美化的规划、建造、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令。

  开展变革、公安、财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文明广电旅行等部分,依照各自责任做好美化作业。

  第四条市、县(市)建造主管部分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分编制绿洲系统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赞同,其主要内容归入疆土空间具体规划。

  第五条建造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经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意见,安排编制行道树树种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赞同后发布施行。

  第六条公共绿洲工程的建造,由建筑设计企业在施工前处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在竣工检验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造主管部分存案。

  公共绿洲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建造主管部分施行。建造主管部分也能托付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行。

  第七条市建造主管部分应当树立美化工程质量点评机制,推动美化职业信誉监管。

  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用的绿洲和历史背景和文明价值的园林等,应当确认为永久性绿洲。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永久性绿洲,永久性绿洲由建造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确认,报同级人民政府赞同后发布。

  永久性绿洲应当严厉维护,不得占用和改动,国家赞同的严重工程建造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景象在外。

  第九条严厉维护古树名木。古树名木的维护应当履行法令、法规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则。

  有下列景象之一,修剪无法消除影响的,经建造主管部分赞同,能够搬迁树木;无搬迁价值的,经建造主管部分赞同,能够采伐树木:(一)影响城市建造的;

  确需暂时占用绿洲的,应当报经建造主管部分赞同,占用时刻最长不允许超出两年。

  公共绿洲等级规范由市建造主管部分会同有关部分,依法依据规划、区位、人流量等拟定。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建造主管部分应当运用数字化手法,加强美化资源查询、监测和点评,进步美化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违背本法令规则的行为,法令、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令责任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十八条违背本法令第十条第一款规则,私行搬迁或许采伐的,由建造主管部分责令改正,能够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背本法令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则,私行占用的,由建造主管部分责令改正,能够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背本法令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则,期满未恢复原状或许已恢复原状但未偿还的,由建造主管部分责令改正,能够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背本法令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或许第四项规则,驾驭车辆进入、损坏树木花草或许损坏美化设备的,由建造主管部分责令改正,能够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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