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园林绿化管理,把揭阳建设成为文明、整洁、优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真实的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是园林绿化的管理部门,负责市区园林绿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市区园林绿地建设规划要严格按城市总体设计的要求,由市绿化委员会会同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局及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市区内的绿化工程,应由具有经营园林绿化设计或施工资格审核检查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承担。
1.市区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名胜区和宽16米以上街道、河岸绿化带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负责。
2.机关、团体、工厂、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的庭院绿地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3.宽15米以下的街、巷和居民住宅区的里、庭院、屋前屋后的绿地、绿篱、花坛、草坪由各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落实养护管理责任。
第八条保护古树名木。市区内百年以上树木和珍稀濒危的名贵树种以及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树权均为国有,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建档挂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
第九条在市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按揭府[1992]12号文有关法律法规交纳绿化费。绿化费由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局在建筑设计企业报建时收取,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设立专户来管理,专款用于市区的园林绿化工程。
第十条建筑设计企业的绿化工程,必须与基建工程同时竣工,由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局会同园林部门检查验收后,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根据验收结果回拨绿化费。对违反绿化规定或未经批准以购置盆景、盆花代替绿化者,其绿化费不予回拨。绿化工程如因季节关系,不能与基建工程同时竣工验收的,最迟不允许超出三个月,否则,绿化费不予回拨。扣缴的绿化费,专款用于公共绿地的护养和园林设施的维修。
第十二条在市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花木保护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视其不一样的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赔偿、补种、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市区内的一切树木,不得任意砍伐或迁移。如因基建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砍伐或迁移的,须报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批准,经批准同意砍伐的树木,砍伐者须按规定期限补种。否则,以破坏绿化论处。
第十五条凡盗伐树木者,按砍1罚10补种树木,并按现树价五至十倍赔偿相应的损失。凡超过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批准砍伐数量的,超过部分以盗伐论处。
第十六条凡损害树木、竹林、花草以及苗圃的苗木、践踏草坪及园林设施,造成损失的,按现价三至五倍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绿地和人行道实施各种作业而损毁树容,影响其正常生长的,处以每株赔偿损失30元至100元。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行为,致使花木受损者,按毁坏株数一至三倍补种,并处以现价一至三倍的罚款。
1.在绿地、树旁挖树根、取土、烧火、倾倒有害污水、油液酸碱类的固液体或泥浆(含水泥、贝灰、石灰)以及堆放重物的;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时。执罚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款收据,
第二十条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园林绿化管理另外的事项,按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