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武警及中央驻乌各单位,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 《乌鲁木齐市2007年秋季造林绿化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 乌鲁木齐市2007年秋季造林绿化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步伐,提高绿化覆盖率,增加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切实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发〔2004〕105号)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共建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乌绿发〔200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目标,广泛发动全社会力量,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充分调动全市各族人民参与绿化建设的积极性,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为把我市建设成为“亚心之都,国际都市,商旅名城,宜居城市”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2007年秋季造林绿化工作顺利开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2007年秋季造林绿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乃依木·亚森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吕德祥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 张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隋吉平副市长 买合苏提·胡加木尼牙孜乌鲁木齐警备区副司令员 李宏斌市长助理 成员:李占清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木拉提·木孜帕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晨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蒙志鹏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徐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马宏伟乌鲁木齐县县长 阿里木江·买买提依明天山区区长 乌买尔江·买买提沙依巴克区区长 菅锋新市区区长 陈钢水磨沟区区长 贺海洋头屯河区区长 张承义米东区管委会主任 杨志新达坂城区区长 马伊磊市建委主任 慕惠民市林业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嵇广江市林业局局长 樊新和市规划局局长 秦继军市水务局局长 辛建军市国土局局长 杨黎市财政局副局长 魏列佳市文明办主任 赵青市目标办主任 张强市爱卫办主任 刘海华 乌鲁木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恒新疆天山源水管理经营有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负责全市2007年秋季造林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 主任:李占清(兼) 副主任:嵇广江(兼) 魏列佳(兼) 赵青(兼) 成员:晁慧、张献奎、董琪。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秋季造林绿化的具体组织、协调、检查验收等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交通绿化。 各区(县)(含两个开发区,下同)、各道路建筑设计企业对所管辖区域内未绿化的道路两旁新植树木,对已绿化的道路两旁进行全面补植,更换枯死树木,不能漏植、缺株、断行。 (二)庭院绿化。 1.各区(县)具体统计辖区单位楼前屋后树木种植地点、数量,并组织各单位在秋季绿化中进行种植。 2.各区(县)督促辖区内各企业和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庭院内的空地及遗弃绿地进行种植、补植。 3.凡已办理树木迁移砍伐的单位,未按承诺完成绿地补偿,绿地率达不到35%的,由各区(县)负责监督其完成绿地补偿。对拒不完成的,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由各区(县)收缴其绿地补偿资金代行绿地补偿建设。 (三)荒山绿化。 各区(县)秋季继续开展荒山绿化,并对春季植树未成活树木来更换、补植。 (四)公共绿地。 各公园、广场、街道绿地管理单位,在本单位院内增植各类乔灌木,增加绿量,提高绿地景观效果。 (五)防护绿地。 继续完善防护绿地种植工作,对大型防护绿地,如河滩、燕尔窝风景区林地等大片绿地进行补植树木。 (六)垂直绿地。 凡条件具备、水源充足、能进行垂直绿化的区域,要逐步提高绿化覆盖率。 (七)屋顶绿化。 各单位在可绿化用地面积不足的情况下,对条件合适的建筑进行屋顶绿化。 (八)具体造林绿化任务数量分解。 2007年秋季绿化共种植乔木232640株、灌木519263墩、藤本植物84438株、绿篱15635米,新增绿地面积6207.2亩,其中:乌鲁木齐县种植乔木10500株、灌木2000墩;天山区种植乔木12758株、灌木34500墩、藤本植物42550株;沙依巴克区种植乔木2160株;新市区种植乔木2010株、灌木19632墩、藤本植物2177株、绿篱1080米;水磨沟区种植乔木16923株、灌木119墩、藤本植物10000株、绿篱3250米;头屯河区种植乔木12121株、灌木23526墩;米东区种植乔木117119株、灌木310587墩;达坂城区种植乔木34400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种植乔木11695株、灌木9261墩、藤本植物3167株、绿篱1233米;经济技术开发区种植乔木5483株、灌木7560墩、藤本植物1544株、绿篱72米。吐乌大高速公路喀什东路至上沙河立交桥段道路两旁绿化面积1000亩,种植各类乔灌木25万株。乌鲁木齐晚报社在八道湾区域绿化面积3万平方米,种植白蜡300株。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7年10月8日—10月14日)。 各区(县)、各相关单位对秋季绿化进行广泛宣传,全面动员。通过种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目标,宣传提高绿化覆盖率、增加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对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的非消极作用,使全市各族人民能够支持并积极投入到秋季绿化活动中。 (二)绿化实施阶段:(2007年10月15日—10月30日)。 对城市的绿地、空地,在具备水源的情况下均为种植场地。对有林地做到合理的乔灌木配置,对草坪地、空地进行种植,株行距根据不同树种确定。以观赏树种为主,力求得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的效果,充分增加绿量,凡绿地增植乔木、灌木、宿根花卉。各单位及辖区部队(含武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县)统一安排,在辖区内进行绿化。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5日—11月20日)。 由市目标办牵头,市林业局、市绿委办、市文明办参加,对全市秋季绿化工作进行全方位检查验收评比。 五、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秋季造林绿化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市水务局、乌鲁木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天山源水管理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协调秋季绿化用水,根据公司单位效益情况,按照市绿委核准给予减免绿化用水费用,提升公司单位的绿化积极性。 (三)市林业局、市绿委办负责秋季造林绿化的任务分解、业务指导和检查验收。 (四)市目标办负责将各区(县)及市属有关部门2007年秋季造林绿化任务纳入2007年市级目标管理,并进行考核。 (五)市文明办负责将秋季造林绿化任务完成情况与“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结合起来,对未完成秋季造林绿化任务的单位,取消其参加年度“文明单位”评选的资格。 (六)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绿委办等部门负责对有空地和遗弃绿地不绿化、不养护的单位,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做验收,达不到规定的相关标准的,不予办理其相关建设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各部门要格外的重视秋季造林绿化工作,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己任,扎扎实实开展秋季造林绿化,全方位抓好绿化建设工作。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秋季造林绿化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实施步骤和责任单位,建立起主要领导亲自抓,职能部门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造林绿化体系,确保造林绿化工作任务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 (二)秋季造林绿化工作要做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全市各行各业和各族人民群众都要关心、支持、参与秋季造林绿化工作,市属各级党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中央、自治区、军区、兵团、武警、铁路、民航等驻乌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秋季造林绿化工作的开展。 (三)市、区(县)两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逐年加大投入,保证造林绿化建设的需要。要逐步拓宽资金渠道,引导和广泛吸收社会资金用于造林绿化建设。要逐步建立和健全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加快造林绿化进程。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造林绿化工作的新方式和新途径,鼓励和提倡专业公司做造林绿化,提高造林绿化工作水平。鼓励、支持外商、企业和城镇和乡村居民个人投资建设造林绿化项目,参与造林绿地的管理和养护。 (四)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造林绿化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重要意义,逐步的提升广大群众对造林绿化重要性的认识和投身绿化建设的自觉性、积极性,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爱绿、护绿、植绿、兴绿的良好风尚,最终形成全社会参与,全民动手,绿化美化家园,共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的发挥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表扬,对落后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曝光。 (五)建立造林绿化长效管理机制,巩固绿化成果。市林业局、绿委办、文明办、目标办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进行验收和考核,做到任务到位、责任到位、人员到位、奖罚到位,确保造林绿化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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