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美人世四月天,春花绚丽展新颜。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与花卉有关的税收优惠方针吧~
优惠方针:对个人、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栽培业、养殖业、养殖业和捕捞业,获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优惠方针:栽培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折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方针: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产生增值税应税出售行为,算计月出售额未超越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交税期的,季度出售额未超越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上述优惠方针截止至2027年12月31日。
优惠方针: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交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折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房产税、乡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犁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