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银川:损坏小区花盆遭罚款 物业公司有无罚款权
我国园林网5月11日音讯:银川市民霍女士领孩子在所居住小区里游玩时,小区里花架上摆放着的一盆花被孩子损坏。霍女士第二天就到花卉市场上买了一盆相同的花摆放到花架上。但该社区物业管理人员仍是坚持要对霍女士罚款,并宣称这是社区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则,事前“损坏花木,罚款300元”警示牌也清晰进行了奉告。
霍女士对此提出质疑:她现已进行了补偿,还有有必要罚款吗?物业公司的罚款规则是否有用?
嘉禾律师事务所宋承远律师:霍女士对孩子损坏的花盆自动进行了补偿,是值得必定的。物业公司依然坚持对其罚款的做法是不对的,事实上,物业公司也没有处分权。
罚款是行政处分的一种方法,只要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分权,罚款权是一种行政权力,只能由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组织行使。有关部门向当事人收取罚金时,须出示法律身份证明,有必要交给当事人具有市级财政部门一致印制的罚款凭证,并注明当事人违法根据、时刻、数额、地址以及罚款公司名称。当事人还有申辩权与诉讼权,假如公民对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作为物业公司,是没有处分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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