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灌南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责任,保障工程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品质,维护园林绿化工程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结合灌南县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灌南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融资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最重要的包含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施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根据植物种植季节合理的安排工期,并应当加强全过程质量监督风险管理。
第四条县住建局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灌南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县园林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灌南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灌南县“县镇同权”改革实施方案》,绿化工程完工验收备案初审可由镇便民服务中心实质性审查申请材料、出具准予同意的审查意见,转报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完成县级盖章(发文)手续后根据申请人需求免费邮寄审批结果或返还镇便民服务中心。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负责,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承担的建设工程质量工作全面负责。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理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任务。
第六条设计人员、监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和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实施工程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条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单位理应当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报送,保证安全质量文件真实、完整。
第八条建筑设计企业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负全面管理协调责任,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做合同履约管理,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安全生产要求。
无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检验测试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减少实际工程质量。
第九条建筑设计企业在开工前,应当向园林管理部门报送开工信息,并提交施工总平面图及图纸目录清单、施工图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一定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理应当委派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及时解决与设计工作有关的问题,施工前设计单位理应当向施工、监理等单位做设计文件交底,重点说明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质量的内容。
第十三条实施工程单位应当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所有人员均到岗履职,且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工地出入口及显要位置设置工程概况、人员信息告知牌。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理应当选用检测检疫合格的苗木、种植土壤、材料。国家强制规定必须检验的材料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实施工程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日记等资料收集工作。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及质保(管养)期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及时整改、返修。
第十八条每个工程项目应当配备专职驻场监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如需兼任其他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实施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工程施工期编制监理月报等文件材料,报送建筑设计企业。
第二十四条县园林管理部门会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承担灌南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园林管理部门会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下列行为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县园林管理部门发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当要求其采取一定的措施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并向绿化工程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园林绿化施工公司信用评估分值与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果。
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灌南县行政区域内其他园林绿化工程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