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渠道、多种途径参与我市地方立法活动,使立法更加科学化民主化,现将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市政府审查的地方政府规章《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各单位、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请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平顶山市司法局立法科。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根据《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合使用的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石龙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资金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将新建、改建、扩建园林绿化项目和城市园林绿化科研基地智慧园林系统建设维护等列入政府年度资本预算实施,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与年度新建、改建、扩建园林绿化项目及各类城市绿地总量相适应。
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居住区开发项目的配套附属绿地建设费用由建筑设计企业从项目建设资金中予以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养护经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参照《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预算定额》标准,结合本级财力予以保障;其他绿地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负责。
第四条【绿地系统规划】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时,应该依据地域特色和城市风貌,统筹城乡绿化发展,推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第五条【绿化规划】城市绿地应当均衡规划,倡导地域、历史、人文、体育等文化元素进园,提高公园绿地的品位和功能。
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提高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实施见缝插绿,利用居住区空闲地、街角路口零散地块建设社区公园、口袋公园或微型游园等,为市民提供更多休憩空间。
第六条【增量绿地】坚持新建城区绿化拓展与老旧城区绿化提升并重,鼓励通过拆迁建绿、拆违还绿、破硬植绿、增设花架花钵等形式,加强城市绿化薄弱区域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建成区内闲置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和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符合城乡规划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督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第七条【绿化原则】城市绿化应坚持规划为主和科研优先的原则,坚持基础绿化和重点美化相结合,创造优美环境。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专业人才引进,将其纳入市人才引进计划。
第八条【绿化监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县(市)、区绿化建设管理、监督、考核、指导和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完善工作制度,在市区主要的公园、广场内明显位置设置绿地保护宣传牌、服务台及举报监督电话,接受公众对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回复,园林管护单位理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表彰和奖励】每年对城市绿化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公开表彰和奖励;对举报或制止重大毁绿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个人给予公开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绿线公布及标识】城乡规划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定期分批公布城市绿线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绿线标识,并注明公园绿地四周界限及坐标点。
第十一条【绿化指标】公园绿地、道路绿地中采用透气、透水、环保型材料的铺装面积比率不低于50%;推进节水、节能、节地等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节约型绿地建设率不低于80%。
城市滨水绿地构建应当充分保护和利用滨水区域自然生境,岸体构筑形式和材料符合生态和景观要求,岸线模拟自然形态。河道绿化普及率、水体岸线%。
第十二条【绿道网络】城乡规划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制定绿道专项规划,绿道规划建设应当结合现有交通路网和公共设施,有效串联园林绿地系统及风景名胜游览区,按照有关规范设置服务驿站和绿道标识等服务设施,形成绿道网络。
第十三条【防护绿地】城市防护绿地设置应当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等要求,因地制宜建设城市组团隔离带、高压走廊绿带、公路防护林、铁路防护林等多种类型的防护绿地。
第十四条【道路绿地】城市道路绿带的建设,应以乔木为主,坚持适地适树,以本土树种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突出区域化特色。应避开使用有飘絮、有毒及落果坠叶等对行人造成危害的树种,已经栽植的逐步推进品种改良或更换。
城市道路绿化隔离带单幅宽度原则上不低于2米,城市道路外侧绿地单侧绿线米的,能结合周围环境条件,建设带状绿地。
第十五条【立体绿化】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制定鼓励政策和技术措施,推广屋顶绿化、桥体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拓展绿化空间,按照相关立体绿化的建设标准做指导检查,并将楼(房)顶绿化、垂直绿化及沿街单位开放式绿化等立体绿化实施情况列入“园林单位”“园林小区”评选条件。
新建建筑层数少于12层(含12层)或管控高度低于40米(含40米)且层顶坡度小于15度的,原则上应当实施屋顶绿化。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公共建筑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第十六条【停车场绿化】林荫停车场占城市地面停车场的比例不低于60%。林荫停车场应当种植乔木或者通过其它永久绿化方式来进行遮萌,绿化遮萌面积不低于停车场面积30%。
第十七条【绿地下设施】严控在城市绿地内埋设地下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在已建成城市绿地内埋设地下设施的,在新建绿地或者规划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建筑设计企业在施工前必须征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意见。绿化苗木与地下管线外缘的距离参照《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执行,并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及技术规范。设施废弃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彻底清理地下设施基础,及时恢复绿化。
第十八条【绿化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的具体方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绿化设计规范执行,包括绿地面积、绿地布局、功能定位、植物配置、绿地内道路给排水等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绿化工程施工监管】城市绿化施工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应建立健全权责分明、联动监管的责任体系。
城市绿化施工应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设计方案,实行施工工序、到场苗木等报验制,施工、监理、设计和建设单位共同管控施工过程。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程施工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
(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绿化工程监管责任】绿化项目施工和管养期内,监理和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绿化管养情况进行监管。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监理和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和养护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移交及资料】政府投资的绿化项目施工管养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市)、石龙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并组织移交验收,移交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第二十二条【工程备案及资料】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资料报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五)附属绿化工程项目立项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审批图纸、竣工图纸等资料。
第二十三条【认养认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认建、认养绿地的,应当与城市绿地所有权人或管护责任人签订协议;城市绿地认建、认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享有冠名权,认建冠名期限不得超过2年,认养冠名期限不超过认养期限;冠名标志应与城市绿地环境相协调,冠名内容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序良俗。
第二十四条【委托养护】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或其它单位负责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树木、绿地养护】城市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修剪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管理,保持冠型完整,非因安全应急和树木移植、更新等特殊原因,严禁抹头式修剪。
城市绿地、行道树树池内禁止堆放含有融雪剂的冰雪,相关部门施洒(撒)的融雪剂应距绿化带两侧路沿石1.5米以上,人行步道除雪作业严格控制融雪剂使用量。
第二十六条【养护责任】城市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应按照《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标准》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和档案,在公园、广场及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游园显著位置设置绿地平面图公示牌,标明养护责任人、养护范围、绿地面积及监督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
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绿地缺损应当及时修复,确保城市绿地完整;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第二十七条【绿化信息系统建设】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每三年对规划区内绿地种类类别、分布、权属、面积、古树名木等情况进行普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智慧园林系统,将其作为城市绿地精细化养护的整体服务平台。
第二十八条【临时绿化】城市规划区待开发建设用地超过一个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覆盖。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等绿地的地面,相关责任主体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其他地面,鼓励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绿化或者铺装。
第二十九条【树木砍伐条件】保护城市树木,非必要不得砍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审批后可以砍伐,相关部门全程监督:
第三十条【树木移植、砍伐许可】城市树木砍伐、移植许可,应由相关部门勘察、审批。
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需移植胸径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15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10株,砍伐以上树木超过2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家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就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种类、数量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树木修剪】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及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电力、管线管理单位现场巡检时发现城市树木生长影响电力、管线安全的,提出修剪方案,经城市树木管护责任单位同意,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修剪,由电力、管线管理单位委托树木管护单位或其他专业单位实施,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跟踪监管。严禁断头式修剪和拦腰式斩断。
第三十二条【古树名木保护】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古树名木实行原地保护原则。应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采取抢救复壮措施,并指导、协助和督促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做好保护工作。
在古树名木树冠外缘以外5米区域内,禁止从事挖掘取土、铺埋管线、堆放杂物、倾倒有害废渣废液、焚烧及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道路等活动。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确需移植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制定移植保护方案,并指定专业队伍进行移植,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死亡原因进行调查。
第三十三条【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保护以及养护补助。古树名木保护以及养护补助的标准,参照《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预算定额》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湿地保护】开展城市规划区内湿地资源调查,加强湿地保护,实施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提高湿地综合服务功能。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第三十七条【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赔偿机制】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依据《条例》规定应当依法赔偿的,赔偿价格参考市建筑业协会专业分会定期发布的园林工程造价信息;有异议的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认定机构进行认定。
损坏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相关赔偿追缴工作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执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全程配合。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其他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为贯彻落实《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平顶山市绿地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工作,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平顶山市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近年来,平顶山市城市绿化事业不断发展,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截止到2022年年底,城区绿地面积已达3315.73公顷,绿地率42.07%,公园绿地面积1685.41公顷,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3.95平方米。为此,需要建立一整套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保障全市园林绿化事业长远健康发展。
2019年《条例》实施后,在促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正常运作方面起到很大的作用。但在城市绿化实际工作中涉及的环节和管理单位较多,在城市绿线设置、公园游园布局规划、绿化占地指标落实、绿化建设资金筹措、绿化建设过程监督、后续设施维护等方面,在各项政策及具体措施还存在一定盲区。
为确保《条例》的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让法规更加贴合我市经济发展综合实力和城市绿化工作现状,在我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当中切实起到指导性作用,亟需编制配套的城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一)充分准备。按照工作部署,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了《实施细则》草案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起草方案和工作计划。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了起草工作专班,专门负责此项工作,陆续完成了资料收集等前期工作。
(二)调查研究。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工作专班多次到先进地市、单位庭院、居民区等进实地调研,充分听取绿化主管部门、管养责任单位和市民的意见建议。先后召开座谈会、讨论会5次,广泛征求意见,同时为掌握上位法依据和类似领域立法情况,我们收集相关分类法规、国家政策、技术规范等文件,逐一梳理分类,为《实施细则》起草奠定了基础。
(三)集中起草。在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工作专班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起草实施细则内容,经逐句、逐项推敲论证,历经3次修订,形成《实施细则》。
(四)及时汇报。在实施细则起草过程中,市政府三科提前介入,从立法重点、制度设计上提出要求,先后多次听取起草工作汇报并研究立法工作,特别是从总体框架、条例章节、体例结构和相关内容上提出了诸多宝贵建议,使我们在起草过程中少走弯路,保证了立法质量。同时,在立法过程中,我们也加强与市司法局等部门的沟通,及时汇报立法进展情况,得到了相关指导和帮助。
为了提升城市绿化品质,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为了保障城市绿地的养护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为了突出地域、文化特色,《实施细则》规定市、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时,应当根据地域特色和城市风貌,统筹城乡绿化发展,城市绿地应当均衡规划,倡导地域、历史、人文、体育等文化元素进园。城市绿化应坚持规划为主和科研优先的原则,坚持基础绿化和重点美化相结合,创造优美环境。同时对绿线划定、增量绿地、绿化指标等作出明确规定。
对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是提高城市绿化率和绿化品质的重要方式,《实施细则》对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绿道网络、立体绿化、停车场绿化及绿地下设施等作出规定,为绿化建设和养护提高明确的指引。
为了对绿化工程项目实现全过程监管,《实施细则》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绿化设计规范执行,包括绿地面积、绿地布局、功能定位、植物配置、绿地内道路给排水等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和保护的方法等内容。城市绿化施工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应建立健全权责分明、联动监管的责任体系,并对绿化项目工程的施工、养护、验收、移交、备案等作出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了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绿地养护责任单位的职责。城市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应按照《河南省城市绿地养护标准》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和档案,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绿地缺损应当及时修复,确保城市绿地完整。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每三年对规划区内绿地种类类别、分布、权属、面积、古树名木等情况做普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完善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智慧园林系统。同时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对城市绿地进行认建、认养等。
《实施细则》规定了树木砍伐、移植许可,应由相关部门勘察、审批。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需移植胸径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15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10株,砍伐以上树木超过2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家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就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种类、数量等征求公众意见。应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长势濒危的古树名木采取抢救复壮措施等。
《实施细则》规定了在公园广场内及公共绿地的不文明行为及有关规定法律责任,对《条例》进行了补充。同时规定了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赔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