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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绿化带树木砸伤行人赔偿12万多元!
更新时间:2024-05-26 04:42:15 来源:园林设计施工 字号:T|T

  2022年3月16日16时37分许,在延津县平安大道清华园学校对面,原告王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时,被花坛中的树木砸到,造成王某受伤,两轮电动车损坏,经延津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作出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证明。

  经查,延津县平安大道清华园学校对面花坛树木管理单位为被告A单位,管理方是被告B公司、C公司,三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相应的损失,故原告诉至延津法院,请求各被告一同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3673.81元。

  A单位辩称:该路段属于升级改造项目工程范围,由B公司和C公司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并予以实施。A单位不是案涉树木的管理人,依法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被告B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是雨天并有大风,王某摔倒的原因是多方原因,路滑、车速过快等,本案过错原因考虑上述因素,应当减轻管理人责任。

  被告C公司辩称:C公司作为项目的设计单位,不是实施工程单位,无侵权的故意和过失,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林木折断、倾倒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验证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A单位将绿化升级改造项目发包给被告B公司、被告C公司进行施工。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为绿化工程以外其他项目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后办理移交,绿化工程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后按合同约定养护时间办理移交。

  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绿化养护期为初验合格后两年。根据A单位提交的绿化升级改造项目初验报告显示,案涉工程验收时间为2021年10月22日,该工程质量合格。故案涉绿化养护期至2023年10月22日。结合延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可知,在案涉绿化养护期内原告王某被案涉工程区域内的树木砸倒。本案被告B公司及C公司作为案涉林木管护单位,在绿化养护期间负责绿化养护及管理工作,上述二被告对其养护的树木未尽到合理管护义务,造成原告受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A单位并非案涉树木直接管理方,对本案损害不承担责任。

  综上,延津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B公司、被告C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和鉴定检查费共计126217.58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对此类损伤采取了过错推定的规则原则,林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如果不能够验证自己平时对林木进行了定期管理、采取了正确的养护措施并及时排除安全风险隐患等,就应当被认定为对林木的养护管理不到位,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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