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住宅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城市美化补偿费规范的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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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财政局、住宅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长春市林业和园林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住宅城乡建设局,各县(市)财政局、住宅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延吉市、图们市林业局:
为促进城市园林美化工作健康发展,稳固城市园林美化效果,依据《城市美化法令》、《吉林省美化法令》和政府非税收入有关法律法规,现公布城市美化补偿费规范(详见附件),请认真履行。
各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园林美化主管部门,在本告诉规则的补偿费规范区间内制定本地详细履行规范,并于2022年6月20日前别离报送省财政厅、省住宅和城乡建设厅存案,报送时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各地若对已存案的履行规范调整,请必须在本告诉规则的区间内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履行规范从头存案。
本告诉自2022年7月1日起履行,之前有关方针与本告诉规则不符的,按本告诉规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