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在全国率先建成“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群”,致力打造令人向往的生态之城、宜居之城。
2015年,苏州市及昆山市被评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2017年,常熟市、张家港市被评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2020年,太仓市被评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城市绿化关系到生态环境,城市风貌以及我们的生活品质,为了有效破解城市绿化工作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苏州及时修订了《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3月10日,苏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贯彻实施《条例》的举措等,明确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损坏城市绿化新增小额罚款规定,该条例将于2023年3月12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共设六章、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为了逐步提升城市绿化保护力度,《条例》规定了几项重要措施切实守护城市“绿色家园”。
建立了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将具备极其重大自然生态、历史背景和文化价值的城市绿地,纳入永久性绿地保护范围,并明确经政府批准后的永久性绿地名录,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同时强调,永久性绿地不得擅自改变其范围和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补偿符合永久性绿地要求的同等面积城市绿地,并按照程序确定为永久性绿地。
规定编制、调整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规划不仅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政府批准后还要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明确了城市绿化工作的各类责任主体。明确了各类城市绿化的建设责任人、养护管理责任人的确定,规定了相关建设要求和养护管理规范,保证了城市绿化有人建、有人管,建得合理、管得规范。
细化了占用绿地的程序规定。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依法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限期归还。还对因规划占用绿地和临时占用绿地的具体程序进行了细化,严把占用绿地的关口,确保绿地常绿、绿树常青。
规范了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对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要保留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并设置了法律责任。
一是紧紧围绕构建“自然山水园中城、人工山水城中园的公园城市”目标,优化城市绿地空间布局,2023年将新增及改造绿地210万平方米,提升完善城市公园10个,新建及改建口袋公园和小微绿地230个,为市民提供更多的优质生态产品。
二是积极推动绿地开放共享工作,今年全市将对29个公园绿地进行试点,在公园内划定可进入、可体验的活动场地,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搭建帐篷、运动健身、休闲游憩等亲近自然的户外活动需求。
三是将全方面提升行业绿化管护水平,强化绿化成果保护。启动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开展城市绿地外来入侵物种专项调查,建立园林绿化病虫害预测预报体系,持续推进绿化垃圾利用,组织并且开展企业信用评估以及“园林杯”评比等各项工作。
《条例》将损坏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梳理和细化,损坏城市绿化新增小额罚款规定。
明确了七类损坏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包括以采花摘果、攀折树枝、刻划、钉钉、缠绕、硬化树穴树池等方式损坏植物;践踏城市绿地、偷取草花盆花;在城市绿地内开垦种植蔬菜、乱倒乱扔垃圾、排放污水污物、焚烧物品、饲养动物、晾晒衣物;擅自在城市绿地内停放车辆、取土堆土、堆物堆料;擅自在城市绿地内露营、烧烤、设摊搭棚等。
为了规范绿化执法行为,便于基层执法,《条例》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未造成损失或者损失轻微难以计算的行为,增加了小额罚款规定,明确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加大执法检查,对非法占用绿地、损坏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依法惩戒,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