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园林美化企业资质规范和燃气焚烧用具装置、修理企业资质办理有关事项的弥补告诉
各省、自治区住宅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美化局、市政市容办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和园林办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美化和市容办理局、住宅和城乡建设办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工作办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快速推动执行注册本钱挂号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告诉》(国办函〔2015〕14号),《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美化企业资质规范〉的告诉》(建城〔2009〕157号)、《关于燃气焚烧用具装置、修理企业资质办理有关事项的告诉》(建城〔2007〕250号)中关于企业注册资金的规则不再适用。现就具体的细节内容告诉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一、一级资质(一)资质规范”第1条中“注册资金且实践所收本钱不少于2000万元”。
(二)“二、二级资质(一)资质规范”第1条中“注册资金且实践所收本钱不少于1000万元”。
(三)“三、三级资质(一)资质规范”第1条中“注册资金且实践所收本钱不少于200万元”。
二、《关于燃气焚烧用具装置、修理企业资质办理有关事项的告诉》(建城〔2007〕250号)中以下内容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