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城乡住建部办公厅印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业务的条件。2019年3月,省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逐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属于管理规定明确的园林绿化工程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其园林绿化工程性质,严格执行管理规定有关要求。
根据文件要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不再有任何资格要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也不得将具备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等其他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然而,原先我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基本套用我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评标办法,在当前招标制度体系中,没有针对园林绿化工程的相关管理规定。因此,我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评标工作亟待进一步规范。
通过制定《丽水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本办法适用于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丽政发〔2017〕49号)规定必须招标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各县(市、区)自行制定的与本办法有冲突的相关制度文件应当自行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清理修改或者废止。
《丽水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共三章十二条,包括总则、评标办法、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对本《丽水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制定的依据、概念界定、适合使用的范围等方面作了原则规定。
第二章评标办法,主要对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中被否决投标的情形,评审范围,技术标、商务标和信用标的评审办法进行明确。
第三章附则,要是对《丽水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施行时间给予明确,同时对办法中未作规定的事项,约定了执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