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与某机械化校园共用一块土地,别离在前后院子。2016年,该土地上部分房子被拆迁,相应补偿款均发放给某公司。某机械化校园以为某公司应当返还2号房子(传达室)和3号房子(钢结构车库)补偿款,某公司则以为某机械化校园仅对2号房子相应所有权,无权要求返还3号房子的补偿款。一审法院判定,争议的2、3号房子补偿款均由某公司返还给某机械化校园。某公司不服,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朱庚通过重复查阅相关案子卷宗,梳理了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并依据案情需要对某机械化校园原总账会计杨某等人做出具体的查询。依据新依据查明,争议的3号房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出资兴修,某机械化校园仅对2号房子拆迁款享有所有权。
终究,二审判定,某工贸有限公司仅返还2号房子补偿款,驳回农业机械化校园其他诉讼请求。
锦旗虽轻,却饱含着当事人对法院公正司法、为民解忧作业的认可。一同拆迁补偿款纠纷案子,通过朱庚的暖心司法,总算画上了满意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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