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城市绿化法令》的规则: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商场的处理,保证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造和处理质量,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实施资质检查发证处理.特拟定本方法.
二、本方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洲规划规划,安排承当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维护处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出产、维护和运营,供给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能咨询、训练、服务等事务的一切企业,包含全民一切制企业、集体一切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联营及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均应归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处理规模,进行资质检查处理。
三、本方法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能及处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状况、承包运营才能和建造成绩等。
四、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主管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处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检查按建造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规范》分级进行,并一致印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一级企业由省、自治区建造行政主管部分,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进行预审,提出定见,报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批阅、发证,二级企业由地点省、自治区建造行政主管部分、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或其授权机关批阅、发证,并报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存案。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地点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批阅、发证、报省、自治区建造行政主管部分存案。
(三)企业工程技能人员和运营处理专业人员明细表及技能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由上级主管部分或财物评价单位检查的企业固定财物原值和流动资金数量证明书;
六、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凡从事规划规划、修建工程施工、古修建修理和仿古修建施工的,均应按有关规则向相应的主管部分请求企业的资质等级,经赞同获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运营活动。
七、新开办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持本规则第五条所列文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请求资质初审,初审赞同后,颁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试行证书》。《试行证书》运用两年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对企业进行正式资质检查检验,审定合格后,才可获得《证书》。对不符合资质规范,检验不合格的,期限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撤销企业资质或予以降级检查,企业应到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改变挂号或刊出手续。
八、凡经过资质检查并获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有必要承受资质检查部分的年度检查。
九、违背本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处以正告、罚款或撤消证书。
十、各省、自治区建造行政主管部分、直辖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分可依据本方法,拟定实施细则。